根据北京市医保政策的规定,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,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、长期卧床等原因,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,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和社保卡)、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(或出院诊断证明),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,其参保人员的家属,也应出示身份证明。
我院同时规定:对代开药者需在导医台进行信息登记,对于长期在我院代开药且长期服务同种药物者,需填定代开药委托书(填写委托书后患者再来开药时可不在导医台做登记),若遇患者不愿登记时,值班人员需请示行政值班领导同意,凡在代开药者挂号时,工作人员未对代开药者的身份和手续进行核实,一经发现给予500元的处罚。
参保人员就诊或代开药时,诊治医师应再次查验社保卡,对代开药的相关证明材料再次进行检查,及时发现并制止冒名就医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,若诊治医师未做相关的审查并造成未实名就医的事实,一经查实,将给予200元的处罚。
(以上规定同时适用于代开检查及治疗的患者,但检查和治疗时,需为患者本人)
本院工作人员需代开药者,须经院长审批签字,若未经签字同意,为代开药者挂号并开药,所带来的全部后果由当事人负责,院方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。